办理全国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房屋安全性鉴定中,应对整幢房屋的结构构件进行安全鉴定,首先通过现场宏观勘查,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各种质量问题,其中裂缝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出现裂缝问题,有设计上的原因、混凝土及钢材等材料性能缺陷、施工内在质量低劣、自然环境条件的突变、用户不当使用擅自改变用途或人为损坏结构、地基不均匀沉陷等等。而物结构的破坏往往反映在主体结构构件裂缝上。因此,如何鉴定裂缝的成因、分析裂缝的发展趋势、控制裂缝继续发展,是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裂缝成因和特征,判断结构受力工作状况,评定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本公司以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结构设计及研发、房屋造价与评估为主线,专业提供类相关技术服务。专业涵盖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工商注册与年审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与证据保存、危房鉴定与应急抢险、火灾后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物建造年代鉴定、房屋(校舍)抗震构造检查与抗震性鉴定、旧房改造与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民用及工业厂房加层可行性研究、房屋修缮技术与造价评估、房屋结构设计与加固补强设计及司法仲裁委托鉴定等工程领域。办理全国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深圳市住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竭诚为您服务,承接全国业务范围,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联系电话:,
一、房屋安全鉴定中常见的问题分析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
(一)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不规范: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安全鉴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持久性。安全鉴定制度无法真正落实,施工管理比较混乱。工地中没有的安全组织机构,对于突发状况不能有效的解决。都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对于事故隐患的消除仍存在随意性和不彻底性,甚至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状态,安全鉴定没有切实根本的保障。
(二)在施工中对于安全鉴定的投入不足:在日常的房屋施工中,对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
全教育、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有些工地对安全生产的费用并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单位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没有保障。所以根本无法保证后期的安全鉴定工作。
(三)对安全鉴定的监管不到位,监管体系有疏漏: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对党中央有关加强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为实施有效监管,执法意思不强,履行职责不力,监管失控状况仍然十分严重,给了规避监管行为可乘之机,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如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的必要性
(一)在房屋安全鉴定组织中设立安全监管部门,选拨那些长期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房屋进行质量监督、消防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任务。成立领导鉴定小组和监管小组,依据房屋具体项目的规模,负责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使得公司的整个安全鉴定组织处于可控的状态,从人员配备到具体的施工措施都要不断加强房屋鉴定的安全性。
(二)在房屋施工的过程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从施工员、监理员到工人的所有职责和任务,
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坚决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各班组成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危险源、以及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作为考核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的主要内容。从而把生产和安全管理统一起来,通过这一严密的管理体系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房屋安全鉴定归根结底就是对人的管理,做好对人的管理关键在于增加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健康
良好的安全生产和鉴定范围,时刻提醒工作人员遵章守纪。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从而使工作人员对房屋的安全鉴定项目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加强房屋鉴定工作的安全性。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
1、混凝土钻芯取样检测
从结构中钻取的混凝土芯样应加工成符合规定的芯样试件,芯样试件混凝土的强度应通过对芯样试件施加作用力的试验方法确定。芯样试件宜使用标准芯样试件,其公称直径不宜小于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也可采用小直径的芯样试件,但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70mm且不得小于骨料最大径的2倍。钻芯法确定检测批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时,取样应遵守下列规定:
(1)芯样试件的数量应根据检测批的容量确定。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不宜少于15个,小直径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应适当增加。
(2)芯样应从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每个芯样应取自一个构件或结构的局部部位。
芯样试件的数量应根据检测批得容量确定。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本量不宜少于15个,小直径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应当适当增加。 钻芯取样确定单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时,有效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有效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芯样宜在结构或构件的下列部位钻取:
(1)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4)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
钻芯检测混凝土强度时一种直接测定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技术。直接对芯样试件施加作用力得到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偏差)源于系统、随机和检测操作三个方面。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系统偏差较小,而强度样本的标准差相对较大(随机性偏差与样本的容量少有关)。间接检测方法可以获得较多检测数据,样本的标准差可能与检测批混凝土强度的实际情况比较接近。钻芯法与间接检测方法结合使用,可扬长避短,减少检测工作中的不确定性。
结构工程检测有时需要确定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对芯样试件施加劈裂力和轴向拉力的方法可以测试混凝土的抗拉强度。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及结构或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2)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每一个结构或构件的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个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应少于10个,对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三、房屋安全鉴定——常见的地基基础缺陷和处理因素
当前的地基基础缺陷处理中,需要注意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地基缺陷处理中对于要结合物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安全性和质量要 求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施工方法;
2、其次,对于地基土 质结构进行分析,避免受到土层的变动而出现结构变形、数值变化以及发 展问题严重的措施;
3、再次,地基基础缺陷的种类以及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的 相关因素影响,使得在处理的过程中造成周围结构安全性、耐久性等 各方面影响,
4、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对这些环节深入分析与研究;后在施 工的过程中对于基础中存在的相关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其上部结构中可能 出现的问题深入研究,以确保结构处理的经济性与耐久性要求。
地基基础缺陷处理的原则
当地基基础的变形已经趋于稳定时,
一般可不作地基或基础的加固;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尚未趋于稳定时,
一般考虑等待沉降稳定、加速沉降稳 定和制止沉降三种方法处理。加速地基沉降可以缩短消极等待沉降稳定所 需的时间。
一般适用于独立基础下的地基处理,具体做法是人为的有控制 的进行地基浸水、临时的增加载荷等;地基基础加固公司等待沉降稳定的目的是不对地基基 础进行处理,而仅对上部结构进行修补,从而减少地基处理费用,并避免 上部结构的再度处理造成浪费;制止沉降的目的是终止地基和上部结构的 发展,加大基础底面积,上部结构减荷或加固,地基加固等。为了达到相 应的加固目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种方法的综合利 用。
基基础缺陷处理的措施 基础加固、
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或减荷、地基加固等几种手段。施工 人员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的各种影响因素,选择合理的处理办法,是由 于每种手段都有其内在的优势和局限性。同时,施工必须为单位 和开发商赢得部分经济效益,因此,在选择处理手段时不仅要考虑其实用 性更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确保缺陷处理工作经济有效。
基加固的基本方法 强夯法。
强夯法强夯地基在现阶段工程施工中主要应用在处理砂土、 碎石土、低饱和度的粉土和湿陷性黄土之中。在施工中对现场作进 行分析和总结,发现现场施工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隐患,需要不 断地在工作中进行处理和创新。在强夯地基处理中通过掌握有关技术指 标,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及时的处理,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强夯法地基加固处理技术的优势:加固效果明显、适用范围广、施工 简单方便、机械化程度低、
工程造价低和工期短的优势。经过多年的社会 实践与发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地引进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措施和管 理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机械化为主的新型夯实加固方式,大大拓宽了强夯 法在传统地基加固处理中,仅仅适用于砂性土层和碎石土之中的应用范 围。这种措施的应用在当前的地基处理中被广泛的应用在各种不良土质 中,
尤其是软土地区的应用更为明显。 在结构修缮中,地基加固除了基本措施强夯法之外还有其他的一 些常用方法:加桩加固、分批分段更换病弱地基土、压力灌浆加固、用挖 钻孔灌桩加固等。地基加固方法的选定应充分了解地基范围内的地质情 况,地基加固工作是在物存在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施工比较困难,它 既应保护地基的加固质量,收到极地加固的效果,又应采取措施保证上部 结构的安全。
四、本公司承接以下全国范围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31,房屋倾斜检测专做---广东省各类检测项目
五、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几点看法:
在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检测、鉴定工作的问题;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进行依赖于检测数据,检测数据应公正、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具有科学性,检测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性考核合格”,即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具有CMA认证章的单位,采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工作中对物安全性鉴定的问题已十分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在对物安全性鉴定的单位牵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探讨,辽宁省的各级对物安全性鉴定的审查相当严格,不仅要求具有CMA 认证章的单位还要求具有CNAS 级实验室认可,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避免由此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相关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问题;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工作,由于房屋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问题,涉及到的部门不少,如场地的地质勘察、土地的规划审批、房屋设计、施工、监理及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但本文仅讨论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目前检测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各方面都已十分先进,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已相当准确。即使在砌体结构中砂浆强度等级的检验,也可以准确评定,其影响抽检数据的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年限等,有经验的检测人员也能科学及公正的判定。旧有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标准值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但是,目前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采用破损检验与非破损检验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各种情况评价检测结果,最终给出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目前有关标准、规范已经相当完善,相关数据处理也具有可操作性,规范了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但由于具体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当标准与地方标准不同时,原则上应采用标准。同一物不同的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检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相同的标准、规范检测统计出的混凝土强度也不同,主要是检测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根据《法》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工程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有关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规范有和地方及行业的规范,但是在关系到房屋安全性鉴定的规范笔者认为必须采用标准,避免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避免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最终以的标准、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在已建房屋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工程的许多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用计算软件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问题时,其判断较为困难。建议采用通过鉴定的国内软件进行设计结果校核,运算方法建议还是采用规范算法。
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检测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安全生产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房屋安
全性的鉴定工作。物安全性鉴定工作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有待重新认识,科技人员必须掌握。必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测的审定已经成为共识,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物的鉴定工作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问题上。对于鉴定的结论正确与否,检测、鉴定单位根据《法》《安全生产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委托方依据《法》《安全生产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鉴定单位是法院经审察通过的,在以招标形式中标的鉴定单位。而对其它虽有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一般不予采用,这本身既科学又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公正问题。总之,在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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