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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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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收集调查:收集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资料,调查物的使用历史。 

2.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层数、梁柱截面尺寸等; 

3.结构使用条件勘查:楼面荷载、分隔墙布置、使用环境等;  

4.地基基础勘查:地基变形、上部结构反应(有否倾斜、有否外墙开裂等);  

5.上部结构表面现状勘查:结构构件有否破损、有否明显的挠度变形,梁柱板及填充墙有否可见裂缝,裂缝的分布、形状、大小等。  

6.材料性能检测:对结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采取回弹法结合钻芯取样检测,对结构构件的配筋进行开凿检查以及采扫描型钢筋位置测定仪进行扫描检查。  

7.结构复核计算:复核计算房屋的原设计文件及现状结构,确定结构安全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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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

1、 施工周边房屋纠纷鉴定; 
2、 房屋结构性鉴定; 
3、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4、 房屋装修质量检测和鉴定; 
5、 自然灾害损坏房屋检测鉴定; 
6、 超过使用年限房屋损坏鉴定; 
7、 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 
8、 五无工程房屋的检测鉴定五无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 
9、 特种营业的房屋质量安全年审鉴定; 
10、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 
11、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性鉴定; 
12、物的年限鉴定; 
13、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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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单位采用虚虚的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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