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检测部门
房屋质量检测部门:
房屋质量检测部门,房屋质量检测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通过对既有房屋质量(而不是在建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其结构质量进行检查测定,实施动态监控,以起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现有房屋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保证社会的稳定作用,因此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房屋检测又称房屋质量检测评估,是指由具备的检测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并开具报告的过程。公司的检测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司1991年通过广东省土建一级实验室审查,1994年通过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009年4月通过实验室认可,2010年8月通过检查机构认可。公司是广东省工程质量检测A级信用等级的检测机构,是广东省指定的第一批综合一级能效测评机构。房屋质量检测部门,深圳市住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一、本公司承接以下全国业务:
1、物灾后(火灾、风灾、水灾及其它事故灾害)检测鉴定
2、文物保护质量综合检测评估
3、优秀近代保护检测鉴定
4、历史遗留的
5、程序违法取证检测鉴定
6、房屋加层改造检测鉴定
7、 因故停工后工程复建前检测鉴定
8、 租售前房屋质量检测评估
9、 重装修前检测鉴定
10、质量问题争议(诉讼)检测鉴定
11、 生产改造检测鉴定
12、 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检测鉴定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13、 工业设备及管线抗震及性鉴定
14、 地下管网的探测定位、检测鉴定与修复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振动检测、隔震减振处理 结构地基室
业务范围:除拥有鉴定外,还拥有设计甲级、加固专项、工程总承包一级,可以提供从鉴定、设计到施工的一条龙服务
二、房屋质量检测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认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认定由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监委或者省级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认定期限内,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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