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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房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结构分析与校核:

一、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二、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

4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着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三、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房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 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
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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