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哪里办理
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 引导正确使用房屋, 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 即《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从年发布以来至今, 按当时的国家管理体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天, 房屋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即从原来的产权人的身份直接管理房屋, 转变到从行业角度出发, 对产权人的引导、监管对公众利益有影响。号令带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 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屋安全管理。因此, 建议修改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后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除保留适用现在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外,应重点增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内容, 即对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设计使用用途行为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房屋擅自拆改等影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主要出现在房屋使用人变换的过程中。如房屋交易时, 使用人产权人发生变化房屋的租赁中, 房屋使用人发生变化房屋使用用途改变时, 使用人发生变化等。所以, 政府要发挥作用, 就要在房屋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环节上, 设置安全许可, 符合要求后方可进人其他程序。房屋从存在到灭失这一使用阶段的过程中, 要把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实行“房屋安全证”制度, 在涉及到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审批环节中, 把“ 房屋安全证”作为必需的要件, 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问题。据说在美国进行房屋交易时, 需提供两种证件, 一是产权证, 另一种是房屋安全证。由此看来, 我们也应该借鉴其它国家好的经验。房屋安全的审核主要依据是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检测、加固、设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房屋安全证”的有效期为使用人使用房屋开始到房屋转变为其它使用人为止。新建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如没有拆改, 可以以“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来代替“房屋安全证” 。房屋拆改一次后超过两年时。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