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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办理

太原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哪里办理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对、公共、高层和文物、历史保护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结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五)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鉴定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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