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层改造检测专业机构
(1)施工期间对原物的防护措施
物在进行加工的施工试,的承包商一般都会向施工队伍提出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于原先的已有的防护问题,尤其是对于比较大型的商场或者是写字楼来讲就更重要了[4]。既要保证原有的物的完整性,又要保证新的加层的楼面的正常顺利施工。同时在施工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尽量设计的方案趋近标准,这样才能减少施工产生的噪声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施工期间有很多的施工注意事项,只有在施工的过程中就注意避免出现意外,才能使得这项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完工。在原有的物上进行直接的施工,直接加高一层的情况下,应该全部的彻底清楚本身就含有的屋顶防水层,但是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天气问题,清除了原有防水层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临时防水措施的采取,只有采用正确的方法,才能够保证写字楼或者是办公楼的正常秩序,因为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这些地方一般还是正常营业的。整体的物进行开凿以及相关的清洁工作应该在这个加层楼面已经完工之后进行施工,虽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对本身的施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是这能够保证楼面能够正常的使用,并且防水效果也很好,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放水的实用性以及物整体的美观性之间的关系。
1、擅自加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的;(三)临时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